Archive for the ‘各類移民法律服務’ Category
EB-1b 优秀教授和研究員簽證
优秀教授和研究員要求
任何美國僱主意欲僱佣在學術領域優秀的教授或研究員﹐根據移民及歸化法 第203(b)(1)(B)條﹐ 可為這類人士遞交I-140簽證申請。
初步證據 优秀教授和研究員申請必須有: 申請證據顯示教授和研究員是國際承認的 在學術專業領域做出優異貢獻﹐ 這些證據包含至少以下兩項:
(A) 在學術界优秀成就的獲獎證明﹔
(B) 學術組織會員資格﹐ 要求會員成就優秀﹔
(C) 在職業和專業或其他主要媒體發表的報道該教授或研究員的文章或材料﹔
(D) 在本專業領域做評委或鑒定員的證明﹔
(E) 在本專業領域做出的原創性貢獻的證明﹔
(F) 申請人發表的學術文章或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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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EB-1b簽證請聯繫我們的移民專家孟雨茜律師。
親屬移民
親屬移民
1. 我如何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成為永久居民?
通過與美國公民結婚成為永久居民有兩種方法: 申請K-1簽證進入美國﹐然後結婚和遞交I-485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或先結婚﹐然後讓美國公民配偶申請親屬移民﹐再申請永久居民。如境外人士在美﹐需申請調整身份。否則親屬移民申請批準後﹐再通過美國領事館完成有關申請手續。
K-1/K-2簽證
K-1/K2簽證是給美國公民在美境外及願來美團聚的未婚配偶和他們的子女發的簽證。當K-1 簽證批準後﹐未婚配偶和他們的子女必須在境外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取得簽證。 未婚配偶 進入美國90天內必須結婚。如90天內沒有結婚﹐或未婚配偶與別人結婚﹐未婚配偶和他們的子女則會被要求離開美國。未婚配偶的90天期限不能延期。
如未婚配偶有意永久在美國生活和工作﹐ 婚後可申請永久居民。請注意﹐未婚配偶將先 收到兩年期的有條件綠卡﹐永久居民身份在遞交申請和移民局申核婚姻屬實後取得。
有條件綠卡
無論那種方法﹐境外人士先取得有條件綠卡。條件永久居民身份除了有兩年時間限制外﹐ 與永久居民身份相同。條件永久居民在兩周年前90天申請永久居民身份﹐ 把條件永久居民 身份改為永久居民身份。
申請永久居民身份
a. 如果你與美公民仍然保持有婚姻關系﹐你和你配偶應一起申請把條件解除。
b.你可自己單獨提出申請﹐ 如果:
1)你誠信結婚﹐但你的配偶後來去世;
2)你誠信結婚﹐ 但後來因離婚而終止婚姻;
3)你誠信結婚﹐ 婚姻持續﹐但爭吵利害或被美國配偶粗暴對待;
4) 身份終止或遷移會帶來嚴重困難。
2. 美國公民可為父母﹐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和兄弟姐妹遞交移民申請。
3. 永久居民可為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遞交移民申請。
護士移民
注冊護士的移民手續
Schedule A護士移民申請要求僱主作為申請人, 受益人取得注冊護士執照和護士 資格認證證書。
護士資格認證: 首先規定於Illegal Immigration Reform and Immigration Responsibility ACT (IIRIRA)第343條﹐及現在移民及歸化法212(a)(5)(C)条。 法律規定在美國境外受教育的醫療保健專業人士﹐在收到永久居留簽證(綠卡)前必須滿足一項檢查計划。檢查包括申請人國外教育評估﹐ 以確保與美國的同一專業的 教育相等; 核對申請人執照的有效性; 英語是否流利; 如果是護士申請﹐核對護士 是否取得CGFNS(外國護士學校畢業生委員會)證書或通過NCLEX-RN考試。申請人成功通過護士資格認證﹐將會收到護士資格認證證書。
在等待綠卡身份的同時﹐ 境外人士需要有效身份(包括﹐但不限於H-1C﹐ H-1B﹐ TN)留在美國。
EB-5 投資移民簽證
EB-5 投資移民簽證1990年由國會開設﹐根據修訂的移民及歸化法第203(b)(5)﹐企業家可通過投資向移民局申請移民到美國。基本要求投資金額一百萬美元。國會1993年開設Pilot計劃﹐將投資額減少到不少於五十萬並投資在“指定的區域中心”。
1.資格
如果你創辦了一家新的企業﹐ 你可為自己遞交申請:
你將從事管理或決策;
你已經投資了或正積极籌備投資額在企業所在地區(除非向下調整的目標區域或低就業區﹐投資額應是一百萬美元);
有益於美國經濟;
除了本人﹐配偶﹐子女﹐或任何非移民外﹐在美國至少提供十個全職就業機會(包括美國人﹐永久居民﹐或有工作許可者)。
創辦新的企業包括:
設立新的行業;
購買現存公司﹐ 隨后重建或重組使其成為新公司;
通過要求的投資額擴充現有的生意﹐以至在淨利﹐僱員或兩者均具有40%以上的改變;
投資在移民局指定的區域中心;
投資在陷于困境的企業 (陷于困境的企業是指至少兩年陷于困境﹐在提出申請前 12個月至24個月出現虧損﹐期間的虧損至少是企業虧損前淨資產的20%。投資在陷于困境的企業﹐ 申請人必須證明兩年內保持現有員工人數不少於投資前水平)。
2. 解除條件
假設移民局批準了投資移民簽證﹐ 投資者將變成兩年的有條件永久居民。 在兩周年期滿 前﹐ 投資者必須遞交申請把條件解除﹐ 連同證據顯示企業創辦﹐ 境外人投資足額和境外 人士已創造10個全職工作機會。
勞工卡移民簽證
勞工卡是多數外國人通過就業方法取得永久居民身份的第一步。勞工卡的用意為: 一旦有稱職並願意就業的美國人填補職位﹐僱主則不得僱佣外國人。該僱主僱佣外國人所付薪水及所提供的工作條件不能低於僱佣美國人的標準。如果勞工卡程序發現任何美國人符合僱主對職位的最低要求(教育﹐經驗﹐培訓等)﹐ 外籍人士將不會獲得 永久居民的批準。
美國勞工部要求僱主測試本地就業市場﹐ 如同僱主將僱用符合條件和可用的美國人。
僱主必須從國家勞工机构(SWA)獲得現行工資決定﹔當地主要報紙刊登兩個星期日招工廣告(或如果職位是專業的﹐ 在星期日報紙和另一份專業雜志上刊登招工廣告)﹐ 在僱主公司廣告欄連續張貼十天。並實施以下任何三項招工步驟: (1) 參加 招工會 (2) 在僱主網頁張貼廣告 (3) 在雇主以外求職網頁登廣告 (4) 進行校園招聘 (5) 通過 商業或專業組織登廣告 (6) 通過私人就業公司招聘 (7) 通過僱員推薦計劃招聘 (8) 在大學校園安置辦公室張貼廣告 (9) 在當地和少數族裔報紙登廣告 (10) 電台或 電視廣告。
僱主必須審核所收到的個人履歷﹐ 從申請人(有必要面試)和根據工作職責和其他 要求決定申請人是否合格。
L-1 跨國公司經理和技術工人
L-1非移民簽證是一個跨國公司僱佣外國僱員的有效工具。根據移民及歸化法 第101(a)(15)(L)條﹐在申請日的前三年內有一年受僱於國外相關公司的管理人士或技術人士﹐可申請L-1A到美國臨時受僱於該僱主的母公司﹐分公司﹐合夥公司或子公司 的管理或行政層﹐ 或受僱為技術工人(L-1B)。移民局負責決定境外人士是否夠資格 受僱和申請者是否是合格 的公司。這些規定為這類別的申請制定了標準。 同時也規定 了公司內部調動審批和上訴程序。某些為境外人士作為公司內部調動的申請者可向移民局遞交Blanket申請。在Blanket申請過程中﹐移民局負責決定申請者和母公司﹐分公司﹐合夥公司或子公司是否是合格公司。
L-1A簽証持有人在跨國公司任行政和管理職位者可直接申請綠卡。
H-1B專業人士工作簽證
定義 . H-1B專業人士工作簽證申請是由美國僱主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的專業服務職業 非移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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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利益豁免
國家利益豁免要求
根据移民及歸化法第203(b)(2)條,任何美國雇主可為持高等學歷專業人士或在科學﹐藝術﹐或商業有特殊能力的外國人遞交I-140表申請。如果外國人在科學﹐藝術﹐ 或商業領域有特殊能力﹐可要求尋求豁免勞工卡程序﹐根據移民法第203(b)(2)條﹐外國人或任何機構代表外國人﹐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以國家利益豁免為基礎申請綠卡的“國家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外國人個人貢獻有助於改善美國經濟﹐薪水或工作條件﹐教育﹐衛生保健﹐ 住房﹐ 環境和適應美國 政府机构所需。
傑出人才
傑出人才要求
根據移民及歸化法第203(b)(1)(A)條﹐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的傑出人才可遞交I-140簽證申請。
初步證據 傑出人才申請必須有證據顯示申請人獲得國內或國外聲譽和他(她)的成就得到專業界的承認。這些證據應包括一次性成就(專業國際獎)﹐ 或至少以下三項:
(1) 國內或國際獲獎證明;
(2) 專業組織會員資格﹐ 要求會員傑出成就﹐由國內或國際專業專家評定;
(3) 主要媒體報道申請人的文章或材料;
(4) 在本專業領域做評委或鑒定員的證明;
(5)在科學﹐教育﹐藝術﹐體育或商業方面原創性貢獻的證據;
(6) 申請人發表的文章及出版物;
(7) 申請人作品的展覽展示;
(8)申請人在機構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或建立很高聲譽的證據;
(9)申請人擁有高薪的證據;
(10)在藝術方面的商業成功﹐ 提供票房收据﹐ 記錄﹐ 磁帶﹐光盤和視頻收入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