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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持有人需 隨身攜帶綠卡

根据美國移民法,每位年滿18歲的永久居民必須隨時隨身攜帶綠卡或綠卡收据。違反者,犯有輕罪。一旦被定罪,每條罪可處100元以上的罰金,或不超過30天的監禁,或者二者并罰,但違法罰金上限為500元。

移民執法人員在近期的移民突檢行動中,向部分未攜帶綠卡的永久居民處以100元及以上的罰款。也有個別未攜帶綠卡正本但帶有綠卡复印件的永久居民,被控以偽造政府文書的刑事罪名。

有許多華裔移民因擔心遺失或損坏而避免攜帶綠卡(I-551)、工作許可卡(EAD)

或社會安全卡(SSN)等政府頒發的證件,而是以彩色复印件取而代之,卻反而在突檢時被罰。

移民局指出,任何移民證件都不可以任何形式進行彩色复印后充當正本文件使用。移民和海關執法局(ICE)和海關与邊境保護局(CBP),均有權在移民檢查或是在邊境檢查時,對偽造移民文件者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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