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 跨國公司經理和技術工人
L-1非移民簽證是一個跨國公司僱佣外國僱員的有效工具。根據移民及歸化法 第101(a)(15)(L)條﹐在申請日的前三年內有一年受僱於國外相關公司的管理人士或技術人士﹐可申請L-1A到美國臨時受僱於該僱主的母公司﹐分公司﹐合夥公司或子公司 的管理或行政層﹐ 或受僱為技術工人(L-1B)。移民局負責決定境外人士是否夠資格 受僱和申請者是否是合格 的公司。這些規定為這類別的申請制定了標準。 同時也規定 了公司內部調動審批和上訴程序。某些為境外人士作為公司內部調動的申請者可向移民局遞交Blanket申請。在Blanket申請過程中﹐移民局負責決定申請者和母公司﹐分公司﹐合夥公司或子公司是否是合格公司。
L-1A簽証持有人在跨國公司任行政和管理職位者可直接申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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